通过进一步开展汽车租赁单位员工固定班车整治,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消除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规范单位员工固定班车企业经营行为,确保汽车租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1、做好清理“租赁”性质未备案车辆工作
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数据,对本辖区的存量十座以上“租赁”性质客车所属企业进行走访,了解相关车辆运营现状。依据备案相关规定,根据车辆的实际经营用途,要敦促企业限期完成固定班车备案,或告知企业到市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车辆性质变更。
2、强化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经营企业和车辆备案监管
上海班车租赁要根据备案系统提示信息,督促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合同过期仍从事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经营的企业及时换证。符合换证要求的,收齐申请材料,更新有效备案信息。对提出不再从事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经营的企业,要督促其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相关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完成后办理车辆注销备案。
3、强化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每月巡查企业数不少于备案班车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做到辖区已备案班车企业每季必查。重点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租赁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等台账进行检查。
4、充分发挥联网联控数据在事中事后监管作用
依托省联网联控系统,严查不按照“三定”(定点、定时、定线)要求行驶、不按规定上传车辆动态信息等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要每周对备案班车行驶信息进行抽查,尽早发现班车行驶轨迹与备案租赁合同事项不一致,明显偏离“三定”要求等违规行为的,并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责令其整改。要落实专人督办,确保此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5、探索开展单位员工固定班车违规处罚工作
上海班车租赁要针对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经营企业,发现备案合同逾期仍从事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经营、备案班车不按照“三定”要求行驶、故意拆卸监控设备装置逃避监管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书面告知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6、加强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联动工作机制
继续加强与市公安交通治安分局、市公安交通警察局、市场监管局的监管协作,在车辆数据共享、联动管理常态化等方面形成合作长效机制,将了解到的固定班车企业车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通过与横向部门的监管协作,更高效地推进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的源头管控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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